交通肇事罪解析、量刑
交通肇事,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非身份犯,无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还是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都可构成本罪。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让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重大交通事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但利用非机动车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本罪论。
(5)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即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从上看出,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在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