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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员工投资入股公司款追回案

发布者: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617人看过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7月,接受本案原告荣XX委托,就被告杭州XX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X投资款追回纠纷案于2014年7月被公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判调解如下:

1、被告于10日内归还原告40万元投资款;

2、诉讼费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杭州XX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7月2日入职。2014年2月,两被告向原告发出投资入股邀请,约定待原告出资后共同签署投资协议、签署新的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2014年2月-3月,原告共向两被告投入现金人民币合计50000元。但事后被告与原告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未约定各方的投资额、投资方式、利润分享、亏损分担以及公司事务执行,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无法实现,危及原告投资的安全。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上述费用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以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一)及其投资人(被告二)为共同被告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及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规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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