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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