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2-07-04
2022年07月04日 | 发布者:邵新林 | 点击: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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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
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
供稿人: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邵新林
审稿人: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张XX
编写人:邵新林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诈骗
【案情简介】
郑某某,男,汉族,2003年11月生,初中文化,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赌博网站转账提现,仍将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农业银行6228411774523949174、中国银行200750498207、工商银行6222031512003421915)、1张手机卡提供给付杨剑交他人使用,共计转账8,935,002余元,非法获利6213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投案自首,案发后,将违法所得依法上缴。
2022年1月10日,公诉机关以郑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郑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同日,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由邵新林律师具体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即往检察院办理阅卷手续。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承办人认为:郑某某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不起诉。
一.郑某某涉嫌犯罪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有限
1.从成立犯罪的角度,本案涉案金额较小,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时间较短,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郑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结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93万5002元,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涉及金额、危害后果均有限。
2.从客观行为角度,郑某某仅实施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无其他帮助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单一,对上游犯罪所提供的帮助有限。
3.从主观认知角度,郑某某主观罪过较轻。根据郑某某供述,介绍他卖卡的人说,是用于赌博跑分,相对于诈骗等用途,社会危害小。郑某某作为未成年,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心态均缺乏认知,其犯罪明知程度非常有限;从犯罪动机来看,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赚生活费,在其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其主动换卡补卡,积极终止犯罪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
二.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没有通过刑罚改造的必
1.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内容详细且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
2.郑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其到案后通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与辩护人的交流中,郑某某主动表示愿意将非法所得予以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
3.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无刑罚必要。郑某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无社会危害性,改造难度较低;郑某某犯罪时年龄小、系未成年,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通过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成长;郑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母常年忙于赚钱,客观上疏于对其进行管教,通过父母关爱、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郑某某犯罪的主观罪过较低,到案后能及时醒悟、积极认罪悔罪,说明其没有再犯可能性,且易于改造。从郑某某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来看,苛以刑罚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改造成长,通过家庭、社会教育,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目的,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郑某某系因年轻、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利诱以致懵懂犯罪。其涉嫌犯罪的行为模式单一、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罪过较轻,积极投案自首、认罪悔罪、自愿退还犯罪所得。上述情形结合其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情形,郑某某易于改造且通过家庭及社会即可改造,基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无刑罚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据此,2022年1月29日,公诉机关审查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郑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诉起诉,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郑某某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但是郑某某犯罪行为是否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分析。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内容详细且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郑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其到案后通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与辩护人的交流中,郑某某主动表示愿意将非法所得予以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
二、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无刑罚必要。郑某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无社会危害性,改造难度较低;郑某某犯罪时年龄小、系未成年,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通过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成长;郑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母常年忙于赚钱,客观上疏于对其进行管教,通过父母关爱、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郑某某犯罪的主观罪过较低,到案后能及时醒悟、积极认罪悔罪,说明其没有再犯可能性,且易于改造。从郑某某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来看,苛以刑罚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改造成长,通过家庭、社会教育,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目的,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本案虽然事实简单清楚,但涉及的问题和方面仍然较多,处理不当直接影响未成年的成长,马虎大意不得。只有认真负责,才能掌握案件,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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