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俏俏律师
杨俏俏律师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合同法合同变更的要件笔记

作者:杨俏俏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2次举报


合同变更的要件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属于合同变更,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
合同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内容的行为。因此,变更必须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原存在的合同必须成立且有效。合同若未成立或无效,不构成合同变更。无效合同之变更纵有变更之行为,仍无变更之对象,该变更不发生任何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属于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尽管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尚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后果,但是附条件合同已经具有合同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故此类合同属于变更的对象。同理,附期限的合同也是变更的对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被撤销前也属于变更的对象。此类合同在被撤销前效力尚存,当事人虽有撤销权,但未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合同不能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可以被变更。尽管此类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当然不会发生效力,有可能经追认而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变更后未被追认的,该变更行为因变更对象的无效而无效,也因变更行为未被追认而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的,其变更的行为如果也属于效力待定,须对变更行为进行追认。否则,被变更的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变更行为因未被追认而不生效。

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因为该行为是否被撤销取决于债权人。债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不得撤销。因而,虽属诈害债权的行为,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尚存,可以被变更。该合同被变更后如果被撤销,则变更行为因失去变更对象而不能发生效力。

(二)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变更合同的行为属于合同变更的协议,为合同的一种。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增加、减少或改变原合同的内容的效果意思。与合同更改不同的是,该效果意思中并不包括消灭原合同、产生新合同的内容,而以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和修改原合同条款为内容。如果变更前后的合同不具有同一性,且合同当事人具有变更前的合同不再发生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属于一个新合同的意思,该意思表示所表达的不是合同变更的内容,而是合同更改的内容,该行为应当定性为合同的更改。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合同的更改制度,但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更改合同。

变更合同的行为人必须是原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是第三人。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推论。合同由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变更也得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变更不同于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情形有三种:其一债权人更替的合同更改;其二:债务人更替的合同更改;其三:债的内容更替的合同更改。更改的第一种情形须新旧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方达成合意方能成立更改合同。新旧两债不具有同一性,更改形成的新债不是旧债的延续,故而旧债的消灭需要旧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合意,新债的成立需要新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更改的第二种情形可以由新旧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三方订立合同,也可以由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由于消灭旧债务人之债务不会给旧债务人带来任何不利,因此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更替债务人的更改合同不以旧债务人介入或同意为必要。由此可见,在主体更替的合同更改中,订立更改合同的缔约人并非与原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合同的变更则不然,订立变更合同的缔约人必须是原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和更改区别)

(三)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合同变更本身是合同的一种,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样包含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涉及标的物变更的,必须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取回、更换等实践性行为。具体地说,原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且变更的内容涉及交付实物的,变更自交付实物,或者取回实物,或者更换实物时成立。例如,变更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限或保管费数量的,由于该项变更不涉及交付实物,该变更自协议成立时成立。但是,将原保管电脑改成保管电视机的,由于该项变更涉及交付实物,故变更协议改交电视机时成立。再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借款数额、定金数额的,该变更自金钱增付或部分返还后成立。

变更的生效条件也包括一般生效条件和特殊生效条件。《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变更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各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变更合意。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法律行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确定,且不得相互矛盾,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的,必须证明合同各方具有确定、明确的合同变更之合意,仅仅以一纸约定不明的书面变更协议主张合同变更的,不能成立。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杨俏俏律师,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3968661152.擅长公司法务(合同管理、公司股权架构,劳动用工,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