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谢XX,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告:邵XX,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王XX,女,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原告谢XX与被告邵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XX、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邵XX、王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分期手续费2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邵XX、王XX负担。
3、判令被告邵XX、王XX支付原告谢XX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
事实与理由:
谢XX系邵XX的姐夫。邵XX因自己未能办理装修贷款,便希望以谢XX名义去贷款供其使用,并承诺由其偿还贷款及利息等费用,否则一切损失均由其承担。谢XX碍于亲戚关系,加之邵XX的承诺,遂以自己名义贷款,并将贷款打入邵XX指定的账户。然而,在2021年1月10日贷款发放后,邵XX仅偿还了2、3、4、5月份共计四个月的月供,之后开始推脱让谢XX代为偿还。谢XX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代为偿还了几个月后,现确实无力偿还,已严重逾期。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邵XX拒不偿还借款、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同时王XX与邵XX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装修,且王XX亦进行了还款,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邵XX、王XX书面辩称:
邵XX与邵XX为姐弟关系,邵XX与谢XX为夫妻关系。当初谢XX向银行贷款并借给邵XX是经邵XX同意的,故邵XX与谢XX均为债权人,均有权向邵XX主张返还该笔借款。从2021年2月份起至2021年9月份止,王XX每月20号左右向谢XX银行账户转款2875元,共八个月合计还款23000元。因谢XX与邵XX夫妻感情不睦,从2021年10月份起至答辩时止,王XX每月向邵XX银行账户转款2875元,共三个月合计还款8625元,以供其母女开支。综上,被告已还原告款项共计31625元,被告遵守承诺,已经并将继续按月还款,并未违约,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谢XX与邵XX为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1日,谢XX、邵XX与中国XX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申请信用贷款,透支金额为15000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5%,分期期数为60期,每月还款2875元。2020年12月28日,邵XX向谢XX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谢XX的贷款月供由其偿还,否则赔偿谢XX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2021年1月10日,银行向谢XX发放贷款150000元,当日,谢XX将贷款转到邵XX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9月止,邵XX之妻王XX每月向谢XX银行账户转账2875元,用于偿还银行月供,共8个月合计转账2300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2月止,王XX每月向邵XX银行账户转款2875元,共3个月合计8625元,用以作为邵XX及其子女的生活、学习费用。
另查明,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立案受理谢XX诉邵XX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0月判决驳回谢XX的离婚请求。谢XX为向邵XX、王XX主张借款债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
谢XX、邵XX共同向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邵XX、王XX使用,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该借贷合同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邵XX、王XX应返还其取得的借款150000元。谢XX、邵XX虽作为共同出借人,共同享有债权,但邵XX未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下余债权118375元(150000元-31625元)由谢XX一人行使为宜。对于解XX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参酌双方的过错程度,由邵XX、王XX承担3000元。
案件判决:
一、被告邵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XX借款本金118375元;
二、被告邵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XX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谢XX负担497元,被告邵XX、王XX共同负担1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玉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