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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肯德基套餐兑换券案件定为诈骗罪的一点思考

发布者:陆洲律师团队2023年11月01日104人看过举报

对肯德基套餐兑换券案件定为诈骗罪的一点思考

最近有一个热门案件,是江苏某大学的一名在校生张三在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时,发现了肯德基App和微信平台之间的点餐漏洞,一分钱不花就拿到了套餐,最终法院判定该大学生犯诈骗罪。总结下认为构成诈骗罪的分析过程:1被告人利用系统漏洞无偿获取套餐兑换券;2向餐厅管理人隐瞒无偿获取兑换券的事实;3餐厅管理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套餐;4构成诈骗罪。作为肯德基的忠实消费群体之一,笔者有一些不同于此的粗浅想法,详述如下,望斧正。

先把思维放宽点,假设张三持有某样凭证,让所有人都信以为真并与之进行交换,此时有人说凭证虽然是真的,但来源非法,大家都被骗了。那大家是被“骗”了吗?

简单的逻辑,如果一样东西所有人都认可其交易价值,进行交易就是正确的认识;如果一样东西能“骗”过所有人,那所有人都没有被“骗”,货币、宗教以及社会秩序的本质正是如此。肯德基案件的违法事实并不发生在交付套餐,而在于兑换券来源。笔者认为员工交付套餐是正确的认识,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认识”。对此定性的关键在于交易模式,而交易模式应当以实际生活为依据,至少你吃过肯德基,就会觉得大学生隐瞒兑换券和员工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套餐的说法略带强搬硬套。

在肯德基APP购买过肯德基商品的小伙伴应当都清楚——消费者进入APP,使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获取取餐码,等待叫号取餐,员工根据后台电子屏中的下单信息准备餐品。从始至终员工既不会验证兑换券的真实性,也不会要求消费者提供付款凭证。事实上,肯德基公司也从未要求在点餐平台购买时出示付款凭证,兑换券来源于肯德基点餐系统,验证、下单、制作都是由系统进行安排,员工只起到转交的作用。因此,借用民法中“无因性”的说法,在肯德基的兑换券交易模式中,持券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员工的工作就是见券即付。

因此,肯德基的员工基于系统安排交付套餐,应当是正确的认识。进一步讲是没有认识,实际生活中,员工唯一的想法无非是后厨的薯条还够不够之类,其对兑换券的来源既无认识的能力,也无认识的必要,都是系统进行安排。换个角度,肯德基系统对应银行系统,兑换券对应银行卡中余额,利用系统漏洞获取兑换券对应利用系统漏洞虚增银行卡余额,利用兑换券下单对应取款,这种行为当然属于盗窃,而非诈骗。

因此笔者认为,肯德基案件中的大学生,其行为应当按盗窃罪论处,最后取餐是其非法占有目的实现。虽然大学生利用无偿获取的兑换券消费带有欺骗性,但欺骗性并非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中往往也含有一定的欺骗行为。当然,也许读者仍会认为是理解角度不同,那就通过几个场景自我体会类似情形中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1、张三利用系统漏洞领取肯德基价值所有发行的兑换券,但因时间安排,最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兑换券。

2、张三利用系统漏洞领取肯德基价值1万元的兑换券,但没有使用,而是以1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获利,李四因时间安排,最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兑换券。

3、肯德基把兑换券放入自助售货机中,存入一定金额的现金可领取对应的兑换券,张三利用机器漏洞无偿取走了兑换券,并进行使用。

4、张三用假币在ATM存款100元成功,再到柜台取现,柜员按照银行余额交付100元。

5、张三拿100元假币在李四处换得10元真币,然后去商店消费购得10元矿泉水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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