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平台公司引入科创型企业中的法律服务
陆洲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2020年9月,无锡市发布了《无锡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完善了城市未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整体布局。从招商吸引优质科创企业入驻,到产业基金引导逐步成为雏鹰、瞪羚及准独角兽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在其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是各类协议签订和履行的主体。同时,多数科创企业往往面临产品不完善、营收不稳定及利润不高甚至亏损的问题,而地方政府对于企业利税及后续发展又有一定的考核指标,这样的反差使得科创“含金量”成为引入前的焦点问题。因此出于招商质量及后续投资考量,部分平台公司在引入企业前会委托律师尽职调查,为最终决策提供参考,这是无锡律师业务的增长点,相应的律师工作将贯穿招商、签署履行协议以及投资整个周期,部分阶段要独自对市场、财务及知识产权等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律师综合能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国有平台公司、招商落地、产业基金、尽职调查
一、服务对象
广义上的服务对象概括为国有平台公司(如建发、产业集团或产业园等),即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一般而言,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分别扮演决策者与执行者的角色,平台公司除按照自有资质开展经营活动外,其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与企业签订与履行招商协议更为便利。
二、市场需求
首先,不断引入科创企业是符合无锡未来发展规划的。除已发布了《无锡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发展规划》外,2020年9月新吴区与普华永道围绕招商服务展开战略合作,2021年6月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惠山区洛社镇揭牌,将强势打造惠山转型崛起“科创王牌”。种种积极信号都表明无锡未来的发展将集聚大量的高新科创企业。
其次,科创企业引入需要律师服务。因为并非所有意向企业都能够在各自行业中占据一定市场地位、年营收十亿以上或稳定盈利,其中有一部分企业,虽然有知名的创始人团队,在行业内比较认可,也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注资,但自身产品市场尚处于开拓阶段,主要营收用于研发或渠道,有后续融资需求,具有较大的发展预期却尚未能实现盈利或具有盈利能力,对于这类企业的招商引资,考虑到产业布局以及产业生态需求,不能再单单将利税、就业等作为引入的筛选条件。但反过来这类企业商业价值尚无法从销售额、净利润、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硬性指标予以评价,后续发展可能仍需融资,平台公司着实需要更加谨慎,决策前需要更多的评估提供支撑,这就有了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用武之地,是律师服务的新市场。
三、服务流程
概括而言,在无锡地域一般是先由国联集团对于外地优质企业进行规整,信息来源于其他投资机构、知名cfo或咨询公司等等,再按照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所在地域发展规划进行推荐,政府及平台公司的招商运营部门通过接触,逐步筛选出多家有招商价值与意向的企业,遂委托律师对前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参考调查结果与律师意见作出决策,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制定考核指标并在一定条件下设立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其中律师介入后的工作流程详述如下:
1、了解委托人的需求
科创企业(“目标企业”)在被平台公司选定之前,往往已经历过如产业集团、国联证券或战略合作方推荐,招商部门预先接触、筛选,合格企业上会讨论等多个阶段。因此在律师介入前,平台公司对于目标企业已经有了基础的了解以及引入期待,律师的本职工作是通过尽职调查,排除目标企业在引入环节及引入后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当然就目前的工作而言,平台公司往往还希望律师拥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以及商务尽调能力,了解目标企业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以及在细分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即使这些信息不适合放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但笔者仍建议办案律师应当有一定的财务、商务基础业务能力。
2、初步调研目标企业及所在行业
一般接受委托后,平台公司会给一份之前沟通过程中的备忘录或拟合作方案,在这些材料里有着目标企业的基本介绍,结合网络搜索该企业官网,初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及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获取目标企业基本的工商信息,关注点在于经营范围、股东信息、涉诉类型、对外投资、处罚信息等,并对融资经历、特许经营资质、批量涉诉案件等关键点进行记录。
通过头部研究院行业研报(阿里、腾讯、中金等),了解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竞争格局、商业模式、政策法规等。
通过同行业中上市公司年报,了解与目标企业所处相同行业中的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金额、营销费用、人员成本、净利润等),同时年报中能归纳总结出该行业的目前发展阶段以及未来预期。
经过上述初步的调研,对于目标企业及所处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既是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的补充,也能帮助律师解答一些平台公司的疑惑。
3、尽职调查清单
在基础的尽职调查清单上,根据平台公司的需求及初步调研进行调整,科创型企业常常会增加诸如核心员工名单及工作经历、知识产权类、ICP备案、域名等调查类目。如果目标企业经过一轮或数轮融资,自身有财务顾问的,且平台公司对于目标企业有商务调查需求的,在经营状况中可以增加一项目标企业财务模型的需求,财务模型是对目标企业未来3-5发展的模拟,涵盖所有经营及财务方面的预测。
尽职调查清单一般是提前发送给目标企业的对接人员,给予目标企业一定合理时间准备,有疑问提前沟通,提前预约企业管理层访谈的时间,节约入驻后工作时间。
4、入驻交接
首先,双方先交接函件,律师提供《保密函》,同时目标企业提供《真实性承诺函》,确定交接基准日。其次,确定交接材料的联系人以及所有文件通过固定邮箱交接,如果是阿里系的企业可能会要求通过钉钉交接,因地制宜即可,尽量不使用微信文档传输,避免微信传输引起的文档格式差异及乱码。
5、内外部访谈
创始人及管理层是科创企业最为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投资就是投人是股权投资圈中的一句老话,企业核心技术、市场资源、融资渠道、创业经验等一般都依赖这些核心人员,因此针对他们的访谈十分重要。作为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尽职调查,考虑到核心团队能否全部引入本地的重要性,对于核心团队的家庭情况,子女年龄、入学需求也应当给予关注,以便衔接招商协议中的人才政策。除此之外,针对创始人的访谈中需要了解其对企业实际投入以及个人资产状况,其一是因为如果创始人对企业没有出资或少量出资,企业运营资金来源机构融资,这一行为从商务评价上并不作好,其二是因为往往后续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中会约定创始人与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赔偿或回购的连带责任,因此创始人的支付能力也非常重要。
除了特殊话题外,一般通过核心团队的内部访谈能够了解到目标企业实际商业模式、盈利点、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情况、上市安排等,如果律师具有同行业并购、招商引资的经历,既能更融洽地进行沟通,也对访谈内容有一定甄别能力。
此外,如果有条件以及平台公司有需求,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在其前十的客户及供应商邀约一至两位进行外部访谈,从不同角度评估目标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存在问题。
6、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招商前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与常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关切点无外乎企业合规性审查、历史沿革、股权变更、资产状况、劳动用工以及涉诉风险等等。但由于科创企业“着眼未来”的特质,实际工作中律师需要额外对企业市场价值、上市预期、经营模式、管理团队、搬离引发的属地风险等进行调研并发表意见,需要能够初步掌握财务模型和财务报表中数据信息,能够甄别企业财务顾问(FA)精密包装下的企业规划,这些本应当在商务及财务尽调涉及的内容在早期是只能由律师独自承担,项目上会时面对委托人需要能够有条不紊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
当然作为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报告,最终报告只需谨慎地在目标企业法律风险以及尽职调查清单内容范围内发表评价即可,对于目标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性较强的资料最多仅作客观陈述,以供参考。对于法律尽调范围以外的事项发表意见既不能体现专业性,也增加了律所及律师的敬业风险。
7、草拟、审核招商合作和协议
当尽职调查结束,平台公司经过会议讨论,准备引入目标企业后,律师的工作就是配合招商运营部门起草对应协议,协议一般包括运营补贴、租金减免、人才政策、搬迁及业务落地安排、企业发展、产业集聚、投资合作、上市计划、考核标准等条款,大多数条款可以按照以往招商协议模板来,相对来说属于普通的合同审查业务。
值得一提的近几年国家市监及税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招商引资中约定税收优惠或变相税收返还,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地方政府在招商中比拼的应当是行政服务能力、产业生态环境、生产要素聚集度、劳工素质高低等城市实力,依仗税收优惠只能短期内获得经济数字增长,但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从长期来看如同饮鸩止渴,既不利于全局的经济活力,也严重侵蚀了国家税基,降低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评价。
8、配合产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目标企业在经过一定发展及考核后,平台公司会作为有限合伙人(LP)并选定合格的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管理人(GP)设立相应股权产业基金,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作为前置程序,需要律师进行新一轮的尽职调查交由基金投决委参考决策。相对来讲,因为有了之前的工作基础,重新出具报告的工作量会有一定减少,且报告内容在前文已有提及,不再累述。在此笔者主要就财务共管以及增资/股东协议简要叙述下:
8.1财务共管
财务共管在很多投资项目中都会被提及,但实际适用的情形并不多,因为无论是平台公司还是产业基金,实践中都很难有合适的人员入驻企业,而没有人员实际参与任何共管方式都不具有可行性,相反会成为企业发展的掣肘。但在交易开始至工商变更完成期间,实行短期财务共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方的风险,比较简洁的方式为投资方先保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u盾,网银服务设置二道审批并由投资人控制审批功能的最后一道权限,直至股权投资的工商变更完成。
8.2增资/股东协议
一般而言,平台公司或产业基金都会提供其他项目中的协议作为模板,这有助于律师适应委托人的关注点以及投资习惯。作为国有平台或产业基金方委托的律师,笔者列举部分增资/股东协议中不可或缺的约定事项以供参考:
(1)企业确认营业收入及扣非净利润的业绩承诺。大多拟投资的科创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并具备一定市场规模,因此对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提出要求在股权投资中属于最为基本的条款,常常作为回购触发条件之一。
(2)拥有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目标企业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利,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每年4月30日前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平台公司或产业基金往往都是财务投资,占股比例较低,不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因此拥有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利有助于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降低国有资本投资的风险。
(3)核心团队名单、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缴费证明,如前文所述核心团队对于科创企业极为关键,企业历经经营地变更并经过一定期间的发展,核心团队员工能够保持稳定是支付投资款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
(4)各种股东优先权利,比较关键的是优先清算权及回购权,其他领售权、反稀释、最惠权等优先权利次之。其中回购权较为复杂,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若目标公司系回购义务人之一的,回购行为需避免构成抽逃出资,需要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减资手续的流程以及其他股东在减资决议过程中成为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若其他法人股东系回购义务人之一的,则必须掌握该股东内部批准决议。完整有效的优先权约定是股东协议必不可少的,也是律师能力的体现。
四、结语
在过往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并不明显,一般仅负责审核最后的引入合同。但国家及无锡政府对于科创企业的重视及规划,给了无锡律师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科创企业的特点在于产品形成前,有价值的只有核心团队,产品形成后还需要融资开拓市场,融资所带来的各种约束性条款、对赌、财务投资人股东的利益等等,都是一环扣着一环,因此平台公司引入这类企业确实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辅助。同时,对于律师而言也是更大的挑战,局限于审查合同的律师已经不满足平台公司的需求,具有招商引资以及并购经验,兼具财务、商务基础技能才能提供专业、到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