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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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发布者:张清斌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428人看过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清算的时候首先要成立一个清算小组,然后按照法定的流程将公司的事务处理清楚,最后去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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