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殷悦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辩称案涉借款实际为2012年的借款,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7年3月25日至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共偿还原告55000.00元利息,该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对前期债务进行的结算,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仅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虽然在庭审中承认有约定利息,但不确定利率,应视为没有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其中100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按年利率4.15%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为7341.37元,另外100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为5632.6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44000.00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168973.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168973.97元;
二、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00元,减半收取计2329.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489.50元,被告梁某某负担18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