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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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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吴芬芬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钟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

被告梁XX

原告钟X与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650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4月16日同期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9月底还清,此后仅归还9000元。2020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重新约定被告分5期偿还剩余26000元借款,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5日,被告承诺支付26000元借款的利息1000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余16500元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未偿还,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梁XX未到庭,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愿意偿还16500元借款本金,但目前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0日,原告钟X向被告梁XX名下中国XX尾号1340账户转账35000元,备注为借款。2020年11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6000元。2020年11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一张图片,主要内容为:“借条:本人因生意周转向钟X借取两万玖仟元整,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特此立据。”借款人处由梁XX签名捺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8日,被告再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000元,并与原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确认尚欠本金26000元,约定接下来被告每月最低还5000元,还款日期为每月十五日,被告还表示:“如果没能提前的话,最后那个月最后一笔加上利息1k给你”,原告表示了认可。2021年1月21日,被告梁XX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5000元,2021年3月15日转账1500元,2021年4月16日转账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钟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和出借义务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65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2020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微信上约定若被告未提前还款,须在归还最后一期本金时支付1000元利息,双方并未就月息或年息有其他明确约定,按字义理解,此1000元利息应当视为26000元借款本金在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经核该标准未超过法律保护利息的上限,本院予以采纳。此后(2021年4月16日起),由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予赔偿,计付利率未作约定,本院酌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X归还借款本金16500元,支付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1000元,并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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