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宝律师网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中小企业法律顾问

IP属地:重庆

陈海宝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30-21:59

  • 执业律所: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8336591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发布者:陈海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272人看过举报

        客体上,是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侵犯。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只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属于过失犯罪,故意的话不能成立本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实践中,若是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由于并未给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而本罪也属于典型的过失性犯罪,要是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的话,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格外,也要注意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之前的差异,正确区分开这二者。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重庆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8336591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9676

  • 昨日访问量

    2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海宝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