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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设立分公司,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发布者:陈海宝|时间:2020年08月04日|9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2013年,重庆分公司(甲方)与林某某(乙方)就重庆某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庆江供气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2016年2月18日,案涉工程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同时,总公司曾以张某、赵某伪造总公司印章设立重庆分公司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后重庆分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工商资料上与总公司印章不一致。总公司认为张某、赵某涉嫌刑事犯罪,总公司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

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1.重庆分公司系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分公司。

2.张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并未认定重庆分公司的设立非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3.总公司曾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重庆分公司共同参与重庆市范围多起民事诉讼,可以认定,总公司对重庆分公司的存在及民事活动是知晓且认可。

四、判决结果

总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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