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条
本人(债务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由于 (欠款事由:买卖合同关系),于 年 月 日尚欠 身份证号码: 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经双方协商,债务人于 年 月 日将款项全部还清,期间约定月息2分。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欠款人: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