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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25人看过

一、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为处罚原则的自首制度。特别自首的人要在起诉前自首才能算特别自首,而且要主动坦白犯罪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对于成立特别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对于成立一般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准自首

准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准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对于成立准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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