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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公司出资的分割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87人看过


离婚时中如果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出资如何分割?

一、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股东

离婚股权由夫妻协商处理或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我国《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具体操作应该是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则离婚诉讼中非公司股东的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则离婚诉讼中非公司股东的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如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个人独资企业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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