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通知金即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
一.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关于代通知金的几点要点
1.代通知金的适用前提系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除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代通知金,而是赔偿金。
2.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协议中明确企业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所谓“代通知金”,这个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通知金,其性质应属于企业另行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企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是否要通知,不通知是否要给予赔偿金,各地规定不同。针对江苏省,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删除了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未再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自2013年5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之日起,江苏省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未提前通知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三.代通知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对于代通知金的标准,法律并无社平工资3倍限制的规定。针对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认。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瞒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 代通知金如何缴税
根据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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