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律师

  • 执业资质:1320620**********

  • 执业机构:*****************律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漏罪发回重审的两个问题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8人看过

一、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排除加重刑罚的可能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补充起诉的话,可是存在加重刑罚的可能。

二、发现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3号),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判决宣告后犯罪分子又犯同种新罪的,应以相同的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