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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

2022年11月30日 | 发布者:张铭山 | 点击: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方XX,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被告张XX,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XX,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电影<悠然见南山>联合投资摄制发行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000元,并且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将投资款打入了被告的账户。后被告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约定,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将投资款200000元转化为借款,并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全部还清。但到2019年6月8日止,被告仍有120000元未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7、8、9月每月3日前各还给原告40000元,三个月共计120000元,若被告逾期还款,则需要支付违约金15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原告12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共计135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XX公司签订《电影<悠然见南山>联合投资摄制发行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00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转入投资款200000元,被告对此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还款10000元、50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前期投资的电影因被告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故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在2018年11月15日给被告转的200000元投资款转为借款;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已付还10000元,2019年1月11日付还5000元,今还欠18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25日付还原告50000元,2019年1月31日付还35000元;剩余的100000元加利息30000元,总数130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全部付清。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8日分别向原告还款35000元、50000元、10000元。2019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尚有120000元未还给原告,经双方协商,剩余尾款120000元,被告分三期还款,每期还款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7、8、9月,于每月3号前还款;若被告再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15000元给原告。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为追讨债务,原告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条中约定利息30000元,已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原告同意被告已还款项优先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投资款200000元转为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发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借条、补充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按被告已还款项均为本金计算,被告截至2020年7月27日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90000元,由于被告借条约定的利息远高于年利率24%,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截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产生的利息为是44107元,2020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方XX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7月27日之前的利息为44107元,2020年7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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