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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

2021-08-16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426人看过举报

1.被申请强制清算的公司已存在破产原因的,不应按强制清算程序受理申请——贞元公司申请恒通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要旨:公司出现解散清算事由时,往往会伴随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公司同时出现破产启动原因与强制清算启动事由时,应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关闭,退出市场。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已发现公司存在法定破产原因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不应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若债权人坚持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申请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3年12月18日


2.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北京中辰信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鑫海香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案例要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直至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能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并无不当。

案号:(2021)苏清终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31


3.公司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同时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公司债权人应直接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俊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以太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案例要旨: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此后公司亦未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进行清算。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强制清算。但公司在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即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该公司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本着经济和效率原则直接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案号:(2017)沪02清终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9-28


法信·专家观点


对于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条件情况下,债权人坚持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处理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债务人公司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负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同时债权人亦有权在此期间申请破产清算。但是,对于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条件情况下,债权人坚持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践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选择权,理由是: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清算后,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完全部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给出资人后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组或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程序转化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债务人同时具备强制清算原因和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理由是:破产清算程序系对全体债权人更为公平的清偿程序,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在此情形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义务申请破产清算,体现了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的原则和精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企业法人因企业章程的规定、成员大会的决议、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停止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开始企业法人的清算,处理未了结的企业法人事务的法律行为。企业法人解散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应当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当发现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就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移交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可见,与其他破产申请主体不同,企业法人清算组的破产申请既是清算组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原因在于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又不能继续经营挽回损失,实际上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达破产界限,而破产清算基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在清偿顺序、清偿程序、对执行和保全的效力以及合同解除、撤销权、抵销权、无效制度等方面,均作出不同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目的是在债权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更为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即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债务人公司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权人亦有权申请破产清算。

实践中,存在解散原因需要清算的公司往往同时具有破产原因,而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又非常普遍,从而存在强制清算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竞合。在此情况下,由于从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上看,公司解散(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制度目标,尤其是在公司明显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无法达到破产清算的诸多功能。虽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可以向破产清算转化,但从提升效率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必要人为增加程序转换成本。

据此,本条规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89~590页。)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7.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3.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第二条和第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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