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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十余年精神病史,婚礼当晚发病,丈夫诉至法院!

2021-08-11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206人看过举报

来源:沂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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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50

婚前不知道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

妻子在婚礼当晚发作精神疾病

男子诉至法院

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经过

原、被告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21年1月举办婚礼。被告于婚礼当晚发作精神疾病并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据原告后来了解得知,被告原先就有精神病史,但从未告诉原告,现因精神病发作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隐瞒不适于结婚的重大疾病,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诉至沂源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经沂源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2月份登记结婚。结婚当日晚,女方突然发病,李某于次日清晨通知刘某母亲,刘某母亲将实情告知李某,二人共同将刘某送往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

得知女方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后,李某以刘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沂源县法院,要求依法按照《民法典》新规定,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刘某(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多次入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需长期服用药物,且难以治愈,刘某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李某,现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刘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沂源县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它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所患精神分裂症正是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且刘某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在结婚之时未向李某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是撤销婚姻,而非撤销婚姻登记,这是因为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于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在婚礼当日即发病,未生育子女,不涉及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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