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十余年,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口基数在全国人口总数中的占比不断攀升。根据前几天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41178万人,六十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64亿人,占到总人口的18.7%。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二十年中国社会的死亡人口也会不断增加。那么,这些人生前所留的遗产如何处分,将会是下一个“法律风口”。
我国的继承方式总体可以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赠抚养协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法定继承,指的是对于自己身后的遗产未做“预设处分”而按照法律规定来决定遗产归谁所有、由谁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自己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归属的一种行为。
一、遗嘱的分类
《民法典》将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六种。
在《继承法》年代,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继承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司法解释》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但是《民法典》直接删除了《继承法》20条的第二款,而是规定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对于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抵触的,立在前面的失效,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二、六种遗嘱的生效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立遗嘱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遗嘱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是遗嘱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定的六种遗嘱形式又有各自特别的要求:
1、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但必须由被继承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名见证人持笔代书,最终由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关键是要注意不是谁都能做见证人的,按照要求见证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本人。
3、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这里也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真人出镜”,报上姓名、日期。
5、公证遗嘱。要求遗嘱人本人到场即可,其他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遗嘱效力,主要依据《遗嘱公证细则》办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公证遗嘱平台,公证员可以在该平台上迅速地检索到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6、口头遗嘱。可以将该种遗嘱形式理解为“权宜之计”。法律要求,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之下,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才能采用。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可以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无效。
其实,无论是哪一种遗嘱形式,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话说,公证不要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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