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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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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经查,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已成立清算组,目前处于清算程序;B公司未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
案例二:涉及被执行人的股东抽逃出资而追加被执行人
C公司股东张某、王某均已缴足出资。后生效判决判令C公司向D公司支付货款,D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发现C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由验资账户全部转至E公司。张某、王某对此辩称系因C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D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案例三:涉及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追加被执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而追加被执行人
因公司改制需要,被执行人G公司的部分财产被国资委划拨至H公司,作为J公司对H公司的出资。执行程序中,G公司的债权人以无偿接受财产为由申请追加H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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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债权转让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认定难
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有利于提升不良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处置效率,但部分申请执行人因其尚处于清算程序或存在未结诉讼,债权转让存在转移资产、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实践中,对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难以认定。
(二)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及责任范围认定难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通常在执行程序中以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瑕疵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认定,不仅要结合证据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还要综合考虑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认定难
(四)追加依行政命令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认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