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英子与阿威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因阿威和案外人阿涛持有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二人各占50%。在离婚诉讼中,英子与阿威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英子由此取得阿威名下某东公司、某美公司各一半的股权,即25%。虽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阿涛到庭表示同意英子成为两公司股东。至此,阿涛、阿威、英子在两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为50%、25%、25%。判决生效后,阿威分别将持有的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25%股份转让给阿涛,转让价款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至此阿威名下已无某东公司、某美公司的股份。随后,英子与阿涛进行沟通,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等事宜。
2019年7月,某东公司、某美公司作出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阿涛、阿威在决议上签名。之后两家公司进行了注销。英子知道两家公司被注销后,认为阿涛、阿威侵害了其股东权益,应赔偿相应的损失,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子享有某东公司、某美公司各25%的股权,阿涛、阿威对英子的股东身份均知悉且无异议。在阿涛收到英子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协商转让股权的短信后,阿涛、阿威即在未通知英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两公司,并随后注销两公司,未向英子返还公司剩余财产,损害了英子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阿涛、阿威赔偿英子损失52880.15元。阿涛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助于打造健康的公司运营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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