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某甲和某乙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期间,于2015年共同生育女儿丙。某甲与某乙因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便草率在一起,后因为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最终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丙才出生几个月二人就分开。二人分开后丙一直跟随其母亲某乙共同生活,其父亲某甲对丙从未履行过抚养的义务。为了维护丙的合法权益,2020年丙作为原告,乙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甲支付丙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二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甲和乙2015年11月8日生育子女丙,过后甲对丙一直未承担抚养义务,理应支付抚养费,虽然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影响对丙抚养义务的承担。
法院判决:一、由某甲给付丙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抚养费共计31600元,从2020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丙抚养费700元,直至18周岁止; 二、丙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在超出2000元以上的金额,凭相关发票由某甲负担一半。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享有相同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医疗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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