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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2021-04-02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501人看过举报


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天下“瓜”共一石,娱乐圈独占八斗,圈外共分二斗。

娱乐圈向来是“瓜高八斗”的重要生产基地,不断生产各种大小瓜以满足吃瓜群众日益增长的吃瓜文化需求。

这两年,郑爽童鞋无疑是娱乐圈中的产瓜大户,制造了流量足以水漫金山的惊天大瓜,甚至把种瓜的先进经验带到了产量较小的法律圈。

既然人家都把瓜送到家门口了,我们自然没有拒人于千里之门的道理。俗话说得好,瓜可以不吃,但法不能不说。

这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把郑爽送来的大瓜给切了个绿肥红瘦,对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张恒得按一审判决,归还郑爽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恒童鞋对判决是很不服的,在微博上发文,指责法院判决不公,扬言被逼到墙角的他is nothing to be afraid of,要公布所有的真相,还他清白。张恒的二审代理律师也发了微博,说法院公布未生效判决,而且判决引用的上诉意见与其在庭审时提交的上诉意见完全不一致,震惊了!

无论张恒还要不要继续唱泷哥的名曲《不服》,这个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张恒和郑爽之间还有没有瓜,于这个案件而言已经不重要了。但是,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张恒输在哪了?

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民间借贷原来是民事案件中最简单的一类案件,甚至在多年前法官分到这类案件还会有些“小庆幸”。

然而,物是人非,现在的民间借贷案早已不是当年的“人面桃花”,可谓是“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究其原因,大抵与国人“良好”的法律习惯脱不了干系。

很多人遇到法律问题不喜欢找律师起草协议,而喜欢把复杂问题简单粗暴化,几乎把所有法律关系都用一张“借条”来解决,赌债、情债、投资、高利贷等最后都可以转化为一张借条,更粗暴的是有时连一张借条都没有。

这个案件就是双方之间连一张借条都没有,还牵扯到情感、经纪、税收、代孕、子女抚养等各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

纵观这份二审判决书,张恒方的策略大致就是把这些复杂关系都装进这个案件中,以此证明双方之间这笔2000万元的往来不是借贷关系。

曾经有一位律师同行说,律师的工作就是把水搅混。但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把水搅混了好混水摸鱼吗?别忘了,诉讼不是只有自己在摸鱼,而是诉、辩、审三方的博弈游戏。所以,对于律师而言,更优的策略应该是,把混水滤清,让法官看见你想捉的那条大鱼,把它捉起来。

民间借贷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越来越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实就三个关键点:是借吗,付了没,还了吗?

第二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是确定的,郑爽把2000万元转给了张恒。所以,我们要解决的就是剩下两个问题,尤其是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争议焦点”。

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是借吗?

郑爽说是,张恒说不是。如柯南所言,真相只有一个

张恒说不是,他和他律师的证明方法是,讲故事。

法官喜欢听故事吗?不一定,但在法庭上不见得喜欢听。因为故事不一定是事实,而只有事实才能决定裁判结果。

什么是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的才是事实。

张恒方提供了很多证据,但这些证据能证明他讲的“故事”吗?

证据有三个重要特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只有满足这三性,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否则,就是无效或无力的证据。

然而,从张恒方所举证据看,在这三性上都是有问题的。

比如,张恒方提供的复印件、自行截屏打印件,无法确认客观真实性。

再如,张恒方提供的代孕、共同经营公司、郑爽参与演艺节目的情况及收入、出入境证件等,不具有关联性。

怎么就没有关联性呢?他们两个人就曾经是恋爱关系嘛!

谈恋爱不是谈法律,恋爱可以把所有的事情包进去,但法律不可以。在法律上,一件事就是一件事,借贷就是借贷,演艺就是演艺,代孕就是代孕,不能混为一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没有起诉的,法院不审理,而且起诉一个,法院就只审理一个。

张恒方提出,其是郑爽的经纪人,且与其共同参加恋爱综艺节目,就算这是借款,经纪报酬和演艺收入也抵掉了。

张恒方说的其实是债务抵销,也就是第三个问题,还了吗?然而,按法律规定,同类债务可以通知抵销,不同类债务要协商一致才能抵销。

张恒说一笔勾销,郑爽同意了吗?并没有。

所以,张恒提的这些证据就是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他应该另行起诉郑爽,讨回他的经纪报酬、演艺收入和孩子的抚养费。这至少又是三个案件,一个都不能少。

永远不要在法庭上讲故事。

因为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法官也不相信。法官只相信证据,没有证据就只是故事,而不是事实。

听懂了没有?

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还没听懂?那我再讲一讲。

同居关系可以否定借贷债务吗?或者说,同居了就一定不借钱吗?

夫妻都可以借钱,有夫妻间债务,同居的情侣之间怎么就不能借钱呢?

所以,证明是同居关系,不足以否定借贷,而应证明款项的性质。

张恒不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借条,只有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有“借”的表示。

张恒方说,这个微信聊天中“借”是在郑爽的情感胁迫下写的。

按法律规定,胁迫是可撤销行为。如果胁迫成立,那么借贷也不成立。问题是,张恒证明了郑爽胁迫吗,而且张恒在法定期间(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了吗?

张恒仍然在讲故事,一个可能发生但没有证据证明的故事。

张恒甚至不能自圆其说。

张恒律师说,律师写的上诉意见,判决里没有写。

但是,我看了张恒律师发到微博的上诉意见后觉得,判决如果写了也许更糟糕。

张恒律师试图用在上综艺节目前郑爽和张恒说的话“这样的话都不是还完款了”、“你要是上节目,就提前把钱还了”等来证明张恒为郑爽创造的工作价值足以偿付2000万元。

这么讲,一是前面说的,演艺报酬与借贷无关;二是这不就是在“打脸”吗?“还”什么钱?没有“借”,哪来的“还”?

当然,张恒可以说,“还”是郑爽说的,他不承认。但是,你有否认吗?

这么说,只能让法官更相信确实有借贷事实的发生,不然当事人不会这么讲。一旦法官内心形成了确信,就几乎没有回天之力了。

当然,张恒可以继续讲故事,这些都是郑爽处心积虑编的一个很长很长的圈套。

但是,这只是故事,没有证据的故事。

所以,张恒输在哪?

输在他只懂讲故事,却不懂讲法律,输在不懂证据规则,没有证据意识。

郑爽胜诉,张恒输在哪了


谈恋爱时,一切都是美好的,但现实在任何时候都是残酷的。

不要幻想用情感的小确幸去抵御现实的龙卷风。

现实的残酷只能用现实的法律去抵御。

最后,讲一个关于律师的故事,或许对这个案件有点启发。

客户:“律师,我怎么觉得你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

律师:“你走过大桥吗?”

客户:“走过。”

律师:“桥上有栏杆吗?”

客户:“有。”

律师:“你过桥的时候扶栏杆吗?”

客户:“不扶。”

律师:“那么,栏杆对你来说就没用了?”

客户:“那当然有用了,没有栏杆护着,掉下去怎么办?”

律师:“可是你并没有扶栏杆啊?”

客户:“可是…可是没有栏杆,我会害怕!”

律师:“那么,律师就是桥上的栏杆……”

知道怕就好了,往往是后知后觉的怕才可怕。

怕,就扶好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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