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仍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也成为了离婚后夫妻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梳理解读探望权相关要点,在探望权这场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作者 | 尚媛媛、曾建琼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本文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01
约定模糊导致分歧,如何顺利探望?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同时每月张某可集中或分散探望孩子7天。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多次以孩子生病等借口阻扰探视,并出口辱骂自己,严重侵犯了自身权益和孩子身心健康;李某表示双方并未约定探视孩子的固定时间,拒绝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要求探望的时间恰逢孩子生病,为防止病情加重,所以要求张某改期探望。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一方每月集中或分散探望孩子7天,但是因为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产生分歧。
实践中,探视的方式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从保护孩子的利益出发,合理、合法、合情地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作出可操作性的处理,确保探望顺利执行:
01、固定探望场所
除至未成年子女住所探望或接走探望外,还可安排在街镇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处所进行探望;
02、固定探望时间
按双方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将未成年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
03、丰富探望方式
除了见面探望外,还可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联系;
04、指导探望内容
请相关心理学专家为父母进行上课,指导他们如何与孩子交谈、相处,增进亲子关系。
02
探望屡次受阻,能否主张变更抚养?
案例
赵某、王某于2018年5月26日离婚,赵某因当时为全职母亲,无稳定收入,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赵某每周末接孩子进行探望;离婚后,赵某表示几次行使探望权,王某均以孩子外出为由要求下次再见。之后王某解释,那段时间孩子学校组织活动以及孩子报了新的兴趣班,与探望时间冲突,希望与赵某另定探望时间,赵某表示不同意。由此,赵某为了多和孩子相处,请求变更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受阻原因有多种,并不能随意地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和环境,一方也承担了抚养义务,如另一方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抚养方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从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哪些情形可以考虑变更抚养关系?
01 是否有变更必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证明目前的抚养权归属并不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以及拟变更的抚养人具有更优势的抚养条件(物质及精神等方面);
02 被抚养人的意思表示;
03 拟变更的抚养人有更多的精力陪伴、照顾被抚养人。
03
如何保障探视一方的权利?
案例
周某、方某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周某每周可至方某家中探望,并可以携女儿外出游玩。然而2019年,因周某要求方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属于女儿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方某不配合。自此,方某开始拒接周某电话,切断其与女儿的所有联系,周某多次上门遭方某及家人辱骂。周某为了能见到女儿,某天擅自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并送回自己家中,导致原本约定的探望形式发生变化,双方矛盾激化。
法官说法
上述情况,离婚家庭中屡有发生。因为无法看到孩子,非直接抚养方又无法与另一方做好有效沟通,自行改变既有探望方式,易导致新的矛盾产生。处理这类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选定与法院选定相结合,引入第三方力量作为探望监督人,目的就是要重新建立彼此信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和当事人意愿,选择合适的青少年社工、妇联干部、青保办工作人员或家属担任探望监督人,参与监督协调工作,既监督父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又促进了探望顺利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
下面,小编将通过一系列情景式问答
为大家正确解锁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
支上几招~
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而且我有探望权。但是,对方却仍然不给我探望,我能把孩子“抢”走探望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进行探望,你应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由法院视情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你觉得孩子跟随女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抢孩子”是不对的,不但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触犯了法律,到时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哦,好的,知道了,谢谢法官。我还有个问题,我想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现在女方不让我带走,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帮我把孩子执行回来。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不但你不能抢,法院也不能帮你直接执行孩子。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真头疼。那么,如果对方不给我探望,我能要求法院拘留对方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确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你先别急着把孩子妈“关进去”啊!因为拘留的是孩子妈,但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孩子。执行法官通过抽丝剥茧,执行法官可以合理选择适用强制方式,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从审判实践来说,这些执行强制措施的效果还是不错的呢!
哦,这下我放心了!那对方不给我探望,我能不付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基础。
通俗点说,抚养费是你孩子找你要的,女方只是代孩子找你主张,这个费用最终仍是用在孩子身上,所以你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我也有问题!对方不付抚养费,我能拒绝探望吗?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子女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因此,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法官,我不给孩子爸爸探望,是有原因的!对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我能申请中止探望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发生对方探望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对方探望不尊重孩子意愿,我能拒绝他的探望吗?
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子女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则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
审判实践中,在综合进行判断出孩子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如子女确不愿父母一方进行探望,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法官提示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思考的是:你探望孩子的目的是什么?
婚姻的破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孩子却是无辜的。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伤害孩子。
所以请冷静下来,想想怎样做是对孩子最好的?
双方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在轮流抚养中通过角色互换,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给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退一步海阔天空,主动打开心结,让爱照亮每一个角落,温暖孩子的同时,也温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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