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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潮引发“天价彩礼”纠纷,有人因此负债累累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444人看过举报

核心提示:彩礼起源古代西周,延续至今。随着时代变迁,这一习俗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司法难题——随着离婚案件数量激增,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日益增多。


魏泽鸿花了50万元彩礼,才将王馨娶回家,没过几个月,妻子失踪了。算上其他开销,魏家人为这场婚礼共消耗63万余元。

家住甘肃天水清水县的魏泽鸿一家因此陷入贫困。眼看爱人下落不明,人财两空的他先去法院起诉离婚,后又起诉王馨及其父母返还63万余元,并支付彩礼利息和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众所周知,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一种风俗根植于传统和地域文化之中,很难用法律禁止,但面临的纠纷又得想办法去解决。所以,针对上述案件,当地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王家人返还彩礼44.3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强化法律约束,依法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对助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近些年,农村“天价彩礼”引起各界关注,相关国家部委在不同场合点名该问题的严重性。虽然婚姻法涉及了此问题,但由于条文过于笼统、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造成案由定性受到局限。

“无证婚约”彩礼如何返还?

彩礼起源古代西周,延续至今。随着时代变迁,这一习俗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司法难题——随着离婚案件数量激增,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日益增多。采访中,不少法官告诉记者,最常见的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民俗婚约”。

河南商水农民刘培新和娄琳佳,经他人介绍确定关系。去年11月首次见面时,刘培新先给女方4.8万元“见面款”,今年2月又拿了8.8万元彩礼,4月10日婚礼当天,还出了2万元“上车礼款”,婚约期间女方继续索要1.3万元“三金款”……

由于没办结婚证同居,娄琳佳很快回了娘家。刘培新说,她返回来的条件是在县里“融辉城”小区买套房子。

协商不下,娄琳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刘培新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娄琳佳及其父母返还16.9万元彩礼。不久前,该案开庭,娄琳佳的父母称彩礼是女儿收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今年21岁的娄琳佳也有说辞。她表示,纠纷过错责任在刘培新,所收彩礼款应当返还50%,至于什么过错,则没提及。

在这个基础上,娄琳佳还称,为刘培新做过两次人流手术,应再减20%,“同居生活过程中,所收彩礼款已返还11300元,其他款项在共同生活中已花费完,现不应再返还。”

相反,娄琳佳让刘培新返还陪嫁的电视机、电动三轮车、被子、洗衣机等。今年11月30日,法院判决娄家返还刘培新70200元彩礼款,嫁妆归女方。

类似事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也有发生。刘勇经媒人介绍与马晓彤认识后,从订婚到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共给付彩礼款22.8万元,以及价值2.5万元的“三金”,同样没领结婚证。

刘勇说,婚礼后马晓彤以没感情为由不与其同房,后干脆不在家居住。他认为女方不是为了生活,而是索取彩礼,“为支付天价彩礼,父母几乎借遍了亲朋好友,一家也因此导致穷困。”

无奈,刘勇在多次讨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马晓彤不仅否认收过彩礼和“三金”,连当初媒人的介绍都不承认了。

马晓彤透露,与刘勇闹翻,主要是他故意隐瞒订婚同居前性功能障碍的严重疾病,“致使同居后至2019年春节前长达20个月之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她宣称,将保留申请对刘勇进行性功能司法鉴定或另案起诉的权利,并请求法院驳回索要彩礼的诉求。

法院经调查确认了22.8万元彩礼的存在。对于“三金”款,因刘勇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马晓彤返还10万元。

记者注意到,针对这类纠纷,法院都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很少有法院判决全部返还的。有法官告诉记者,主要是考虑同居问题,因为两人在一起会不可避免导致彩礼被混用,“一般让返还50%左右,举行婚礼没同居的,通常判决70%至80%,也有完全返还的。”

未“共同生活”的婚姻彩礼

在司法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是法院面临的难题。

2017年4月30日,辽宁抚顺市委统战部职工付海与关琳订婚时,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两人在顺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未举行婚礼,一直没共同生活。

后来,因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11月2日经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要求关家退还5万元。付海选择上诉要求退10万元。近日,付海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付海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但无法孤立地查清彩礼支出的事实。

还有些女性在长期分居的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问题时,让人颇感纠结。

甘肃张家川县女性哈莉梅,早在2013年1月就和马建举办了婚礼,收了8.4万元彩礼后补办了结婚证。结婚三个月后,马建频频辱骂哈家人。

即便如此,2014年1月,哈莉梅仍生下了孩子。分娩前,马建还打过妻子,致其伤痕累累。所以,此后哈莉梅在娘家独立抚养孩子。

从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哈莉梅先后3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基于多种因素没同意,导致双方分居超过5年。直到今年,该案才开庭。

一个月前,法院终于判决两人离婚,但哈莉梅要返还3万元彩礼。理由是,哈莉梅向马建索要了较大数额彩礼,给马家生产、生活造成了经济困难。

其实,有关“共同生活”概念,在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首先是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生活”除共同住所外,大体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夫妻间的性生活;第二,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第三,夫妻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第四,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

“这些原则很难把握。”法官表示,这就要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因为在现实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形。

例如,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外出工作,另一方照顾家庭,双方虽尚未居住在同一场所,但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另外,双方均外出工作,且未在一起居住,只要双方一起承担家庭责任,也应属于共同生活。

还有个问题是,“共同生活”的时长。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已办理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请求予以支持。可是否只要已共同生活,就能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予返还彩礼呢?法官称“肯定不是”。

对于这种案件判决,法院通常将“共同生活”时长作为彩礼返还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过,有的法院并不支持合法婚姻的彩礼返还。

2019年5月10日,河南郸城男子巴志波与王珊珊经人介绍后不久办理了结婚登记。巴志波说,婚前女方索要了5.2万元彩礼,喝茶钱2000元、“三金”及手机10800元、礼品19800元、买衣服现金3500元。

因缺乏了解,两人在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未同居生活。所以,巴志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返回彩礼。

今年10月份,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返还彩礼诉求被驳回,理由是没证据。

这就出现了难题,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彩礼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该类诉讼,如果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很难证明彩礼已给付给对方,且此类诉讼多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法院采纳证据存在一定困难。

彩礼致贫

依据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法院也应支持返还。

江西会昌的邱冰与钟丽2017年结婚时,男方出了16.2万元彩礼,但两人因感情不和,今年7月份离婚后,邱冰要求钟丽返还80%彩礼。理由是,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时,认为钟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确实导致了邱冰生活困难,所以判决返还彩礼的30%。

还有的案件,即便法院判决返还也无法执行。甘肃天水秦州区男子刘飞与闫静霞结婚时,拿了14.47万元彩礼,因闫家人有严重病患,这些钱多被用于治病。

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不再续婚,刘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闫家确实没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其不具备执行条件。

事实上,在彩礼纠纷中,很多原告方会提出因彩礼致贫,但法院对“生活困难”的认定慎之又慎,且多不认可该理由。

今年初,河南淇县的郭鹏与黄玲结婚后,两人只在一起生活了两个月,妻子便回了娘家。协商无果后,郭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

“因操办婚事四处借钱,现在负债累累,生活困难。”郭鹏说。但法院判定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生活困难,所以只判决退回3万元。这种判决,在大量同类案件中出现。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活困难?有学者指出,理论上分“相对困难”和“绝对困难”。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一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即为绝对困难。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和水平来说出现困难。

目前案例实践中,生活困难基本采用绝对困难。但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按照“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规定,若给付人本就生活困难,而非由于婚前给付导致,是否应该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及认定。

该问题则不好解决,因为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要么对生活困难不予认定,要么在“本院认为”部分一笔带过,但无法说明认定理由。也就是说,具体如何定义生活困难,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不少人对“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

依照规定,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不是共同财产。

除此,结婚彩礼与婚前赠与如何界定?依据规定,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赠与,可彩礼是比较正式的一种附条件赠与,有一定目的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才属于彩礼。

所以界定两者之间关系的时候,需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直接目的,以及是否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赠与都是无偿的赠与,不属于彩礼。

学者称,当前对于彩礼造成的婚约财产纠纷虽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处理模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

更多人的共识是,作为民间习俗的“彩礼”要“取其精华”给付有度,“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彩礼’,则要合乎法度也要合乎情理。”(为保护隐私,文中姓名皆为化名)原标题:离婚潮背后的彩礼返还纠纷 “天价彩礼”之困

(转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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