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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承办案例心得:彩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返还?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彩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返还?


为缔结婚姻,男方给付彩礼,女方陪嫁,在现实中还是非常普遍的。就安徽省内而言,皖北三四十万的彩礼额度屡见不鲜,很多家庭,掏空家底才能凑足彩礼,一旦婚姻不能缔结,或者结婚后短期内闹离婚的,彩礼能否返还即成为核心问题。


李律师办过不少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件,挑选出其中很典型的几起:


案例一:A男与B女经媒人介绍后,双方中意彼此,不久后便开始谈婚论嫁,最后确定礼金88000元、三金折价款40000元(B女买三金共花费35000余元)、A男家另外按揭一辆汽车在女方名下,办酒席一年后(双方一直没有领证),双方分居,A男要B女返还全部礼金、三金折价款以及车辆。我是女方代理人。


案例二:C男与D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因双方家长催得急,双方在异地恋一年后登记结婚,并办了酒席。因男方性功能障碍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双方争吵不止,结婚后后三个月,D女搬回娘家居住,要与C男离婚,因没有谈妥彩礼返还事宜,无法协议离婚。C男给出彩礼礼金66000元、价值15000元的钻戒一枚、购买价格35800余元的金饰品、改口费10000元,D女委托我起诉离婚。男方答辩要女方返还全部礼金,以及钻戒和金饰品的折价合计50800余元。


案例三:E男、F女双方父母在同一个工厂工作,关系十分要好。E男是独生子,F女也是独生女,在E、F还没有成年的时候,就订下亲事,并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因E男没有到法定婚龄,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办婚礼两年后,可以领取结婚证时,F女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办理,直至离开男方家不愿返回。男方父母找到我,主张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等各种礼金以及酒席花销等合计300000余元。


案例四:G男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能遇到心仪女孩,直到遇到H女。双方认识一个月后,G男认定H女是自己寻找的另一半,即将存有290000余元的工资卡交由女方作为彩礼,双方迅速办理办理结婚酒席并同居,半个月后,女方怀孕,经查双胎,女方以养不活两个孩子为由流产(我至今都无法理解这个逻辑),不顾男方苦苦哀求,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引发婚约财产纠纷,我代理男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除上述四个案例外,还有很多有关退还彩礼的纠纷。回顾承办案件的进程,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因素是考虑彩礼退还与否以及退还额度的重要因素:同居时间以及有无生育子女。同居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能主张返还彩礼的概率很小;曾有怀孕堕胎的,会直接大大降低返还额度,如果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一般都不会判决女方返还。当然,其他的因素也会有所考虑,比如是哪一方的过错,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具体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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