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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每月有补偿;无效的离婚协议

2022-03-06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44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女方:我离婚后单身15年

吴女士与张先生本是夫妻,2006年两人的婚姻触礁。

吴女士告诉法官,他们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张先生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

然而,离婚后,张先生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吴女士认为,自己婚内未出轨,离婚后至今亦无男友,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男方有话说






男方:她婚内出轨 长期有男友
而前夫张先生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吴女士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补偿金,而吴女士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
说起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张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吴女士在离婚时要求他给钱的搪塞,并非真心想要给吴女士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图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提出其当时作此约定的目的是为表达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和情绪宣泄,但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张先生提出吴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吴女士予以否认,张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于是法院判决张先生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吴女士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8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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