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奔现”就像开盲盒
不到最后一刻
都不知道你的那个ta
给你的是惊喜还是惊吓
广州的一个小伙儿 受到的不仅仅是惊吓 甚至是“诈骗”! 他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 迅速闪婚, 并且向女方家里 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 然而 就在与新婚妻子婚礼蜜月期间, 他发现卸了妆的妻子 与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 妆前与妆后颜值的巨大反差, 让他一时无法接受, 他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遂将其告上法庭, 起诉要求离婚 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 律师说法 女方:当初可是你说会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么现在卸了妆你就不认了? 富二代:你自己看看你这照片跟你压根就不是一个人!你这属于诈骗!必须离婚!而且民法典规定禁止索要彩礼,这20万彩礼钱你也必须退给我! 律师: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当初礼金是你自愿给的,现在你们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你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毕竟婚姻不是网购,老婆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大家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种情况不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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