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李玉律师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李玉律师

lyzd2010@163.com 09:00-21:00
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48567006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市昌平法院发布涉协议离婚纠纷典型案例(三)

2022-01-06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488人看过举报

案例3:离婚协议侵害他人权益,债权人诉撤销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还款,王先生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进行财产分割,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先生、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被告赵女士辩称:涉案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实际并非李先生、赵女士所有,二人无权处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95万元实际是李先生的母亲所有,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系其个人债务,赵女士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本案中,李先生在明知其对王先生负担债务且已经出现逾期付款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其几乎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赵女士,应当被推定为恶意。至于债务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处分权,应当待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后由执行机关作出判断,如果案外人对于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途径进行解决。


关于涉案房屋,虽然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李先生将房屋占有、使用权利无偿转让的行为,影响了房屋财产价值的实现,进而对债权人造成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法官提示,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48567006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10498

  • 昨日访问量

    104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玉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