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购房所需而至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李某看房了解房屋概况,李某非常满意。后,李某、中介公司,房主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李某因有急事用钱,购房款无力支付。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李某均不予理会,并将中介人员拉黑。中介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共计2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但是中介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房源,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但鉴于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减少了中介公司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酌定被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0元。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讲到,针对这类案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依法成立及生效,所以在生活中,我们切记慎重签署合同,并看清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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