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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忠诚协议能否成就“忠诚眷属”?

2021-10-30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30人看过举报

伴随社会发展,思想解放,婚姻生活中“嫁鸡随鸡”“得过且过”的思想逐渐发生改变,离婚不再是难以启齿的敏感词,走出不幸福的“围城”也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道尽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基本案情
小侯(男方)与小花(女方)是夫妻,小侯在老家和北京都有房产,收入也不错,小花研究生刚毕业,与小侯是同乡,二人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小花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小侯婚后因工作原因出差较多,小花发现小侯有出轨的迹象。小侯承认其婚外情,但表示会悔改。于是小花让小侯写下保证书,承诺如再出现出轨的情形,补偿小花30万元,同时还约定小侯将自己名下位于老家的房产转让给小花。2020年2月,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小花也因此向法院申请撤诉。
2020年6月,小花再次发现小侯在出差时出轨,于是起诉离婚,要求小侯依保证书赔偿小花30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包括小侯银行账户中的19万元。小侯辩称,保证书是在小花威胁之下作出的,不同意支付30万元,同时要求小花退还老家的房产,并提交其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该账户中现有存款2万元。
经查,小侯在2020年7月通过取现的方式提取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其声称用于经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驳回小花要求30万元补偿的请求,也驳回了小侯要求返还老家房屋的请求,对于小侯账户内的财产,法院认为小侯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形,判决小侯支付小花12万元。
二、法官说法
● 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 婚内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旨在解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引起的纠纷。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结合本案,涉案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对于小侯要求小花返还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花于2020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侯在2020年7月通过取现的方式提取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综合全案案情,法官认为小侯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法判决小侯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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