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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那点事儿

2021-10-28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257人看过举报

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房屋慢慢变成了我们价值最高的财产。房屋作为财产的价值,是会随着身份关系的改变,而产生归属的不同。结婚是人生大事,也是身份关系改变的重大转折点。今天我们来盘点一下婚后房屋相关的那点事儿。

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买的房,毫无疑问,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这里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婚姻协议明确各自挣的钱归各自,就算是只使用了婚后一方挣的钱买的房,也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情形。二是这种情况下购房,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也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单独所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所购房屋是否产权登记分为二种情形:

1、父母出全资产权未登记

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曾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子女。父母出全资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即一方父母出全资所购的房屋,产权又登记在自己子女,应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离婚时应按双方出资的比例考虑到增值予以分割。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由谁签订区分二种情形:

1、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夫妻。

如果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婚后偿还贷款部分应考虑到增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父母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非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下,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房屋剩余贷款,则视为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夫妻双方,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2、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母部分出资。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平均分割。

对于一方父母的出资,如果有证明表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则该出资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予扣除。

一方婚前所购房屋毫无疑问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该房屋婚后所取得的收益则要区分情形对待:

1、如果是“自然增值”,例如:房价上涨所取得的收益,则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2、如果是“经营性收入”,例如: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方出卖婚前所购房屋后,用购房款在婚后又重新购置房屋的情形。

此时,要区分重新购房是不是个人财产的完美转型,例如,卖房得款一百万,又购房花费一百万,二者金额基本相当,此情形可以算是个人财产的完美转型,离婚时对于重新购买的房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但如果是卖房得款一百万,作为首付出资,重新又购买了一套价值二百万的住房。此情形下,重新购买的房屋就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所得的首付款可作为个人财产从房屋总价值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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