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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裸照为由,一男子胁迫女同事11个月发生关系33次,检察院公诉...

2021-09-04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731人看过举报

近日,广东珠海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黎某是广东茂名人,住在广东珠海斗门区,为一家公司某部门的一名工程主管。

2017年2月,黄某某入职黎某所在公司,与黎某成为同事关系,两人在工作中常有联系。

根据起诉书,黄某某租住在珠海市斗门区。2019年12月,两人在黄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争执,黎某强行脱掉黄某某衣服拍摄裸照,还想强行发生性关系。

此后,黎某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黄某某发送威胁信息,以向黄某某同事、朋友公开其裸照为由威胁,要求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自2020年4月9日至2021年3月4日,在黄某某出租屋中,黎某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3次。

因强奸嫌疑,2021年3月8日,黎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黎某经批准被逮捕。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事在网上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判刑过轻:

也有网友认为肯定背后有隐情:

网友关注的点主要为多次实施强奸,以及背后所谓的隐情。

那么,对于强奸案例,相关法律条文到底是怎么说的呢,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底是怎么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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