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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前女友:“她在我公司微信群发我裸照!还……”

2021-08-31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 |826人看过举报

来源 | 广州日报

热恋期间,你侬我侬
分手后,撕破脸还闹上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这不,在广州,一男子就将前女友告上法院,指责她在员工微信群曝光自己的裸照和视频,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他,侵犯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要求对方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交付书面道歉信,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缘起:
男子状告小他18岁的前女友
曝他及被打伤照片到公司微信群

李华(化名)和小他18岁的敏敏(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但两人分手后,却闹上了公堂。李华指控,敏敏为了达到向他索要钱财的目的,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微信上向他人发布他的裸照及视频,“这些照片、视频都是敏敏私下偷拍的!”“不仅如此,敏敏还将我的裸照及我被她打伤致头破血流的照片,发到了我公司的员工微信群,还用污言秽语在群里辱骂我!群里有500人。”

李华认为,敏敏的这些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导致他的名誉严重受损,造成他精神痛苦、焦虑,“晚上经常失眠,要靠药品才能入睡”,此外,敏敏的行为还导致他无心无力管理公司,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他最终只能亏损退出公司。



李华要求敏敏立即删除有关他的照片和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交付不少于500字的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面对控诉,敏敏强调自己不存在侵害李华隐私、名誉等行为,“李华的指控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他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属实,根本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所说的”,而且他之所以有焦虑不安的情绪是因为涉刑事案件,与她无关。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敏敏还提交了李华涉刑事案件的材料。

敏敏还指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相关照片形成时间在 2017年10月10日之前,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其在2020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究竟敏敏有没有在微信发过李华的裸照?李华为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敏敏此前发给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指控证据,该截图显示,敏敏曾在微信上对李华发送信息称:“我也发了你的裸照给邓总(化名)”。对此,敏敏强调自己并没有发过李华的裸照,当时之所以这样说“仅仅是情绪表达”,而且李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有发过自己的裸照给邓总。


结果:
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敏敏是否侵害李华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李华未能举证证明同一侵权行为持续发生,故针对2017年10月17日之前的争议事项,已过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争议事项,至李华申请立案时确未超过三年,未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敏敏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敏敏曾向李华声称发送了裸照,但敏敏当庭否认有实际发送,且李华未能举证证明敏敏确有发送裸照的行为。为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敏敏在涉案纠纷中侵害了李华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李华的诉讼请求,部分已过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部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法院均不予支持。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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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私下聊天信息,犯法吗?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网友将与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网,有的为了检举揭发对方的恶行,有的为了打击报复对方,给自己讨个公道,有的却是纯属抱着炫耀显摆的心态……虽然各自出发点不尽相同,但都将网络当成了曝光台、审判台。

但是,问题来了,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随意曝光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会不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要将私下聊天内容放上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结了多宗因为在网上曝光他人信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受访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是聊天内容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将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放上网,
有没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究竟网曝哪些聊天信息内容会构成侵权?
如果一旦网曝聊天记录被认定侵权,
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看法官的专业解答
法官释疑

1

如果网曝的聊天信息中含有特定肖像内容的,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

2

如果放上网的聊天内容中包含当事人的裸体照片、健康状况、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3

如果曝光的聊天信息内容本身或者发布时所附的文字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这都有可能侵害名誉权。


维权提醒
及时保存证据 起诉莫超3年诉讼时效


如果别人将和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抑或是私下场合拍的视频未经允许就放上网,对自己造成影响了,要怎么取证、维权?

受访法官指出,作为受害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及时保存证据。“一方面要固定侵权人在网上发布的侵权信息,另一方面要保存被发布的微信对话、视频等的原件,以备核对。”至于取证存证方式,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公证机关、时间戳等方式进行。

在固定证据后,在能够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能明确侵权人,可以向互联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上述做法仍未能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向法院起诉,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过,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权利人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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