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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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卖房人拒交房,法院判定卖房人承担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租金和律师费用!

发布者:王贺婧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443人看过

【案情简介】甲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内容:甲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被腾退人甲,儿子小甲、非亲属张某。

2018年3月,甲、乙通过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甲出具前妻张某《同意出售证明》等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房产355万,因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待房屋出租时间结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归乙所有。乙支付340万房款,余款待过户时支付。

租期结束,乙要求甲交付房屋,甲拒绝并认为安置房屋有张某和小甲份额,《同意出售证明》是甲代签,张某不知情,甲无权卖房。房已续签,已不具备交付条件,同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最终产权人可能不是甲。

【律师主张】合同为双方合意,应属有效。以其缔约时对诉争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抗辩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最终法院除判令甲交付房屋,还要求甲承担了违约费用、租金和律师费用。支持了乙的全部诉讼主张。

【温馨提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可以约定订金、违约金、律师支付费用等条款,来降低损失。同时准本购房合同、打款证明等证据材料,到法院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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