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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专利代理律师:新冠疫苗与医药用途专利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 |428人看过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反复,世界各国的疫苗纷纷获批上市。新冠治疗药物瑞德西韦是由美国美国吉利德科技公司研发,在疫情爆发之初,武汉病毒所以最快速度“抢注”瑞德西韦药物用途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一度饱受争议,瑞德西韦的疗效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专利的授权与否。无锡专利代理律师:今天本文将带领读者了解医药用途发明专利。

 

一、 什么是医药用途专利

在专利领域,将用于治疗疾病的某种已知物质或者组合物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称为医药用途发明。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二、 医药用途专利的授予条件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等要求。

【新颖性的规定】

0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

0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

0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

0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

【创造性的规定】

01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该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认为这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02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处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三、 现有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的缺陷

目前,医药用途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形式均是“以用途限定的产品制备方法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以吉利德公司的专利申请“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为例,其权利要求73是将化合物用于治疗人类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

瑞士型权利要求是制药方法的权利要求,而医疗新用途发明的核心一般不涉及制药方法,由于医疗新用途发明本身就是针对的“已知的物质”,因而其制备方法应当是现有技术。

另外,对于医疗新用途发明,其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实质就是“诊断或治疗疾病Y”的用途,这一用途是无法在药物制备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实际上,瑞士型权利要求只是一种人为的权利要求撰写技巧,从而避开“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障碍。

 

四、 除了“瑞得西韦”,还有哪些新用途专利?

201510月,我国药学家屠呦呦因创制新型抗疟药青蒿素和双氢青蒿素的贡献,获得2015年年度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随着深入研究发现,青蒿素类化合物还具有多种不同的新用途,如抗肿瘤、防治神经性疾病等,一系列关于青蒿素类化合物新用途的专利得以申请。如,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申请的“用于制备治疗急性白血病的药物”的用途专利。

 

【律师总结】

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系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中一类特殊的权利要求。

为了保护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创新性贡献,实现专利法保护创新、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将那些发明实质在于药物新用途的发明创造,撰写成制药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来获得专利权,其实质上是针对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所作的特别规定。

 

【律师提醒】

企业不仅可从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药品深入研究发现新的用途,同样可自由的对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已知药品进行新用途的研发,并对由此产生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扩大和完善自身专利布局。

 

针对相关医药用途专利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专利代理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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