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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保管控,可以作为停工、窝工的理由吗?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3872人看过

冬季又是政府大气环保部门的特别忙碌的季节,这几天接到好几个企业法律顾问单位包括一些大型的知名地产建设公司的法律咨询函,提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因政府大气管控指令导致停工,在竣工日期未超出约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需要支付施工单位窝工损失及赶工费?针对这一问题,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筑工程律师进行深度法律分析。

1、这个问题是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那么首先就得回归合同本身。合同有没有对政府的环保管控做出约定呢?

2、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政府环保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则导致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及赶工费的承担应查看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约定的条款,并确定损失承担。根据2017年版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款的表述,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若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政府环保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可以把政府环保管控认定为不可抗力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综上来看,政府查环保导致停工并不符合以上不可抗力的表现特征,反而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显示,政府的环保管控在建筑行业是常态,建筑企业也可以通过治理措施达到环保标准。因此承包人因该政府行为发生的停工损失及赶工费,发包人可能无须承担。

不过考虑到其中一个法律咨询函中提到的,承包人这次因政府实行大气管控导致停工的时间将近70天,后期必定采取了赶工措施才能保证该项目如期竣工,发包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考虑给予施工方适当合理的补偿,发包人也可建议施工方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如减少建设工程向政府缴纳的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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