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让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无锡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转让是存在风险的,因为涉及到该债权能不能转让,债权转让发生效力所具备的条件,还涉及送达,取证等多个环节。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展开分析
案例展示
2017年4月1日,于某向陆某借款14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2019年4月10日,顾某与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陆某对于某的14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顾某。
2019年5月6日,陆某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于某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于某于2019年5月8日签收,然分文未付,现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返还借款本金。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示明顾某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寄送凭证看不出收件人及具体地址,需要补充提交相应证据,否则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后法院开具调查令,查到挂号信已经由于某签收的凭证,证明债权转让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出现的债权转让,一般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则是陆某与于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01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包括:
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比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生成的债权;
b.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比如抚养费等而存在的债权;
c.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02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03转让通知不得撤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04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05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06债务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律师建议
为避免未来引发债权转让协议不生效的后果,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因此,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最好采取书面通知形式,并保留写有债务人名字及具体地址的邮寄面单,以减少诉讼纠纷。
2、若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应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若债权转让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有关案件,那么对债权转让进行公告,也可以视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可以在省级以上的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公告送达视为通知了债务人。但是对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可以视为六十天。
3、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