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实例呈现
笔者此前参与办理一起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件,员工A利用从事销售业务的职务之便,假借客户之名向本公司申请业务费(回扣),并将钱款据为己有。刑事立案后,本所律师接受A委托出庭辩护,将涉案金额从10万余元降低到9万余元,并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
案子虽然结束,思考并未停止。联想到此前娱乐圈沸沸扬扬的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职务侵占案、镇江某房地产公司会计一年多时间挪用公司财产900多万打赏女主播案,职务侵占罪越发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易触碰的红线,上至股东、管理人员,下至员工、经办人员,都有可能因涉嫌该罪引发刑事风险。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结合江苏省高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 1、职务侵占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达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不满9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数额超过9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刑法上的职务侵占行为呢?结合法律条文及既判案例,职务侵占罪在现实中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已出资的财产属企业所有,而非股东个人财产。如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或是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2、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董、监、高在企业中通常具备较大权力,一旦公司制约失衡,该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公司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实践中常表现为支取或使用公司财产为个人购买房产、车辆、赌博或满足其他消费需求,与此同时通过做假账的方式隐瞒真相,侵占方式较为隐秘,企业发觉时较为滞后,涉案数额较大。 3、公司员工虚构不存在的业务或项目占有公司资金。本所律师代理的马某某职务侵占案即属于此种类型,通过虚构公司客户索要回扣的事实,将公司打款据为己有。 4、员工因薪酬纠纷等擅自截留公司款项。实践中有些员工会因为企业欠付工资而将经手的公司项目财产擅自截留,但此种做法风险极大。劳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合理合法维权,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 5、将公司通过合同取得的货款或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公司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款项属公司财产,如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办过程中未入账或少入账,将相应款项据为己有的,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提示 当然,以上仅列举了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表现形式,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具备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企业财产,则均有可能触犯刑法。律师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企业法人”理念,公私财产避免混同,同时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严格审批程序。毕竟,出来混,要挣钱,更要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