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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也会抛掉自由

发布者:昶兴刑辩战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76人看过


案例一:常州溧阳徐某某高空抛物罪


该案系高空抛物罪入刑的后的全国首案。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上海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蒋某系家中独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感情恶化,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2019年8月1日,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手持棒球棍来到父母家(14楼)并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因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较多,蒋某抛出的物品将正常停靠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各类损失共计4293元。事发后,蒋某第一时间报警投案。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蒋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广东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0月26日,林某某在其四楼家中天台上清理杂物,后用纤维袋将一些纸皮、瓷砖、泥沙装好,因没有看见楼下有人,于是将装有杂物的纤维袋从天台扔了下去,不料砸到一楼大门口处林某(被害人),后林某(被害人)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在自家四楼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人被其所抛的物体砸中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不论是心情烦躁,抑或图个方便,高楼随手一抛的行为均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判例,因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一般定高空抛物罪。
2.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0年)。
3.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年以上、无期、死刑)。
4.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6.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居高不能任性,高空抛物一时爽,悔不当初进牢房。管住双手,才能守护头顶安全。

李帆
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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