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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发布者:常玉婷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720人看过




最高院《民诉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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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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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没有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理论上,受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判决前均可以移送。在实践中,确有个别法院是这样做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甚至已经合议讨论,基于案件重大复杂年底无法结案、形成涉诉信访等情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说该规定对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了限制。

但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此时如果仅以超过期间提出异议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会以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而不服。故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权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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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图片裁判要旨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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