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被盗刷之后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银行还是银行卡开户者本人?
基本案情:
谢××于2008年9月29日在某银行处开户办理银联理财白金卡,该卡被授权用于境外消费,2018年4月8日谢××在三亚收到6条短信提示,内容为谢××的银行卡被非授权用于境外消费,当时银行卡在谢××自己身上,谢××意识到银行卡被非授权使用,马上电话挂失该银行卡,次日,谢××去三亚银行进行了书面报案,得知自己银行卡被非授权支付金额总计5607.05美元,合计人民币36445元,谢××在2018年4月9日向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报案,至今此案未破,谢××将钱款存入某银行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某银行对谢××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和负有全面履行存款合同的义务,谢××并不存在丢失银行卡和泄露密码的过错,因此某银行应当对谢××的银行卡被盗刷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对于争议账户中存款损失某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2.谢××是否存在未妥善保管或使用银行卡,对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谢××借记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借记卡是金融支付工具,是双方当事人储蓄合同的外在载体,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即负有保障谢××作为储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从涉案借记卡被境外消费及谢某整个报案经过可以认定谢××主张的借记卡在国外被盗刷的事实。关于某银行辩称谢××借记卡被盗刷可能因谢某自身原因泄露密码所致问题,如需进行刷卡消费,需有借记卡和掌握密码二个条件缺一不可,谢××持有的借记卡系某银行向谢某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某银行应保障谢××持有的借记卡的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即使谢××因自身原因泄露了密码,如不持有借记卡,不会导致其借记卡被盗刷,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谢××持有的借记卡未脱离谢某控制,可以认定谢××的借记卡被盗刷要么系谢××持有的借记卡被复制,要么某银行给谢××发行的该卡不具有唯一性,某银行对此未尽到应负有的保障义务,同时,某银行对其主张的谢××自身原因泄露密码这一事实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谢××持有的借记卡被盗刷系某银行没有尽到保障谢某作为储蓄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应由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对谢××的借记卡被盗刷的金额人民币36445元应由某银行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人民币36445元。
律师观点:
1、银行卡被盗刷后,要第一时间给发卡银行打电话办理临时挂失手续,要求银行止付并申请冻结,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
2、持银行卡到附近的银行办理一个存取款手续,留好凭证,以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在你手中,你不在被盗刷的地方。
3、进行完上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领取相应的回执,留取凭证,以便向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