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且于××××年依法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已经20周岁,己成年。本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家暴),本案原告与被告分居3年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系残疾人。本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沟通量两方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被告后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