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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交通事故主责,伤残七级,获赔62万余元

作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954次举报

倡信真实案例解读:


 2017年12月26日2时50分许,被告通某驶冀GE3***、冀GHS**挂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与原告驾驶的京AAW***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京公交昌(马)认字[2017]第1101148201700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通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脾破裂、左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胫前肌腱断裂、双侧第5-8肋骨骨折等。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石某的委托,安排其前往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经鉴定,原告石某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两个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指派刘汉波律师代理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被告通某所驾车辆系张家口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裁判结果:

1、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25645.1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张家口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鉴定费130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要点:


1、营运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原告石某所驾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前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并提供车辆挂靠合同、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及货运单等证据给予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所驾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判决被告人保某公司赔偿原告相应营运损失,从而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未满六十周岁的成年被扶养人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石某的母亲虽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六十周岁,但其早年患有脑梗,至今生活无法自理由原告抚养,并提供了初诊、复诊的就诊病历及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予以佐证。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情严重,无法再获得收入来源抚养其母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法院支持了赔偿原告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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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W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