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艳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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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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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爱与太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芦艳栋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5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原告林某爱诉称,2014年3月1日起原告林某爱开始在太原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XX巷棚户区安置用房项目部打工,月工资为3500元。2014年3月7日23时,原告在府东街铁路医院对面道路上步行清扫渣土时,被赵某某驾驶的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造成原告林某爱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2015年2月3日,原告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原告构成工伤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5年12月4日因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医疗费用9781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5元、营养费7551元、护理费24187.4元、康复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6545.69元、住宿费435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136元,共计350481.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律师点评: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工伤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先向交通书肇事方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赔偿,后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3、律师建议:此类型案件中,伤者可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但其中医疗费不得重复赔偿,只能进行差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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