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原告刘某君诉称,2016年2月19日10时10分许,被告张某声驾驶×××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学府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大学北门西50米处,将同向步行行走的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山西总队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系事故车辆投保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465.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律师点评:本案时比较典型成功的案例。本案伤者大部分证据都比较完善,唯一瑕疵的就是伤残等级。
3、律师建议:在实务过程中,有时候会自行委托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但往往会面临保险公司提重新鉴定的风险。本案保险公司是其北京的支公司,案件诉至法院以后,其并未委托其太原本地的兄弟公司出庭,而是向法院邮寄了一份书面答辩状,最终使得本案顺利结束。伤者获得了远超出预期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