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艳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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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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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武与XX、王某宏、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芦艳栋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6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原告侯某武诉称,2014年11月11日11时20分,被告XX驾驶×××号轿车,沿兴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桥西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通过道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号轿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车辆车主为被告王某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XX、王某宏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医疗费8024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10100元、护理费16867元、误工费61090元、交通费614元、死亡赔偿金962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54.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50.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500元、财物损失3980元,合计292679.82元。2、判令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系农业户口,但在太原从事水电暖安装工作多年,虽办有居住证,但是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其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通过本律师的努力以及原告的配合,与房东重新补签了租房合同,同时由居委会开具了居住证明,并且争取到了原告以前的多名客户的书面证言,并成功说服其中几名客户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要经济来源在太原市。最终使得残疾赔偿金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3、律师建议

  本案还有一项实务经验,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病历中会有糖尿病的记载,而在事故发生以前是没有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大手术、严重感染、药物影响、口服或静脉输入大量葡萄糖等引起的应激性血糖升高。在恢复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消失。但保险公司会提出关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的医疗费应当扣除的说法,这时我们应当注意此种情况下的医疗费是应当全部支持的,正是因为事故导致大手术以及口服或输入葡萄糖等情况才会导致糖尿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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